第一条 协会名称:青岛市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全称为:The 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Qingdao(英文缩写“IAQ”)。
第二条 协会是由青岛市相关保险机构自愿结成的全市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深入贯彻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督促会员自律,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发展,为会员提供服务,促进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全面提高青岛市保险业服务社会主义经济社会的能力,促进青岛保险业高质量发展。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协会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登记单位是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管理单位是青岛市民政局。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协会的办公地址设在青岛市崂山区文岭路5号白金广场项目2号楼1301、1302、1303。
第七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
(一)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组织会员单位签订共同遵守的自律公约,制定自律规则,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二)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业发展情况,组织制定行业的质量标准、技术规范、服务标准和行规行约;
(三)积极推进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保险业诚信制度、保险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加强诚信检查与监督,探索建立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和服务评价机制;
(四)开展会员自律管理。对于违反协会章程、自律公约、自律规则和管理制度、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等导致行业利益和行业形象受损的会员,可按章程、自律公约和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性惩罚,涉嫌违法的可提请监管部门或其他执法部门予以处理;
(五)其他与行业自律有关的事项。
第八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维权职责:
(一)积极参与决策论证。代表行业参与对行业改革发展、行业利益相关的决策论证,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二)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加强与监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行业的联络沟通,争取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
(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当会员合法权益受损时,代表会员与有关方面协调沟通;
(四)接受和办理监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
(五)其他与行业维权有关的事项。
第九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
(一)主动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监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保险市场存在的风险与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关系,调处矛盾,营造健康和谐的行业氛围;
(三)构建行业教育培训体系,为行业人才建设提供支持;
(四)组织会员间的业务、数据、技术和经验交流,促进资源共享、共同发展;
(五)其他与行业服务有关的事项。
第十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交流职责:
(一)建立会员间信息联通工作机制,促进业内交流。经批准,依照相关规定创办信息刊物、开办网站。根据授权,汇总保险市场信息,提供行业数据服务,实现信息共享;
(二)加强与其它相关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的沟通与协调,促进行业对外交流,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搭建国内、国际交流平台,组织国内外保险业及其他行业的交流和合作,积极引导行业拓宽视野,拓展对外合作领域和空间,服务行业走出去,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经验;
(四)其他与行业交流有关的事项。
第十一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宣传职责:
(一)整合宣传资源,制定宣传规划,组织开展行业性的宣传和咨询活动;
(二)组织落实“守信用、担风险、重服务、合规范”的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推动行业文化建设;
(三)关注保险业热点、焦点问题,加强与媒体沟通,正面引导舆论宣传;
(四)普及保险知识,利用多种载体开展保险公众宣传,大力提高公众保险意识;
(五)表扬先进典型,树立行业正气,营造良好社会形象;
(六)其他与行业宣传有关的事项。
第十二条 协会实行会员制,只接纳单位会员,会员分为保险公司会员和保险中介会员。
(一)凡经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在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在青岛设立的保险公司及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按照《保险法》有关规定,应当在设立后加入协会,成为保险公司会员;
(二)依法设立并经监管部门许可、并在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从事保险业务的保险专、兼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可在成立后申请加入协会,成为保险中介会员;
(三)会员单位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履行职责。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会员代表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三个月内向协会递交书面报告,履行变更手续。继任会员代表可接任该会员在本协会的相关职务,担任负责人的需要履行法定程序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依法从事与保险相关的业务;
(三)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业务许可证复印件、保险公估机构备案表、负责人简历等;
(三)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协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三)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提出建议的权利;
(四)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活动和获得协会服务的权利;
(五)对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讨论并决定协会的重大事项,监督协会决议执行情况的权利。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自律公约、自律规则、行业标准、业务规范及各项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接受协会的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履行职责所需资料;
(五)按期足额交纳会费。
第十七条 会员资格的变更与终止:
(一)经监管部门批准,保险公司会员发生机构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终止业务或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二)保险中介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未按规定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三)会员如被监管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取缔的,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取消会员资格;
(四)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及协会其他有关规定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八条 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本协会的合并、分立和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会费标准等重大事项,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为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能超出一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中选举产生。理事的人数一般为会员总数的1/3,且应为单数。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协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四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协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谨慎、认真、勤勉、独立和正当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协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协会的涉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专职副会长经选举产生后,自然成为理事会理事。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且为单数。
常务理事会由协会会长、副会长以及行业内有代表性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主要负责人组成。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二条理事会除第(二)、(四)项外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公正廉洁,政治素质好;
(二)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 协会设会长1名,专职副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负责人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批准后方可任职。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指定一名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担任协会法定代表人的执行机构负责人被罢免,或协会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协会可根据会员代表大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新当选的法定代表人代为行使职权,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 协会设专职副会长1名,专职副会长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人选并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后任职。专职副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秘书处党建工作和协会日常工作;
(二)提名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其他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三)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组织研究协会组织建设、发展规划和重大工作事项。
第三十六条 协会设秘书处为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副秘书长为专职。秘书长实行聘任制,对专职副会长负责。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若干内部办事机构。
第三十七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协助专职副会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八条 协会秘书处有专职工作人员若干,实行职业化、专业化。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行为的,可按照规定提前解聘。
第三十九条 协会设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会至少由3名监事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由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管理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委派,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连任不超过2届。监事中应当有会员代表,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管理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可以对协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协会承担。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以及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五条 协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青岛银行保险社团组织财务监督管理办法》,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 协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协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十条 协会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协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协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协会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协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五十一条 协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协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二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审议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五十五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六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七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或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注销清算审计。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九条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2024年10月29日第九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